要案队长谢伟才:“程处,我有种预感。”
“你说。”
“案犯搞到了枪,千辛万苦,不惜杀人、如愿的目的?”
“打响它。”
“是的,这个枪响到哪里,难以预料,第二支的到手,预示着离罪恶不远了,但愿不要在北京打响。”
“防范措施必须加强。”
“防不胜防。”
史优春处长:“查子弹的工作得加紧,你赶紧安排。”
“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都是重中之重。内保也得努一把劲,各分局的日常巡逻,还需要坚持和用心。从时间和速度上脱离我们的包围圈,可见,对方应该是很厉害的角色。”
程晓晶处长说:“受伤的战士脱离了危险没有?”
“已经脱险,捡了条命。”
“为什么?”
“子弹从左下腹射入,穿腰背部,竟然未伤腹腔,难以想象,可以跟他交谈。”
北京来电话,接听完毕。
程处长说:“鉴定出来了,步枪弹壳,弹底标识均为74―76,这里现场提取的弹壳与北京11?3案抢劫的枪支型号相同,是56式半自动步枪射出的,发自同一支枪,庞总,可以并案了。”
回北京的路上。
“重点行业要进行大清查,城乡结合部要彻底清一下,娱乐场所,洗浴中心,要过几遍,治安处要下力气了。”
程晓晶说:“从目前来讲,我们划定的范围和条件,并没有出入,照着这个方向查下去,侦查范围很有说服力。”
谢伟才道:“大家都往一处想,会不会走向反面呢?”
“可能不是没有,现有的物证已经把范围限制的很充分,没有理由怀疑,必须有新的论据,才有推翻的可能。”
“苦了我们的弟兄,还在为军队站岗、守护。家,想都别想。”
“势在必行,方法笨,但有效。”
“等他跳出来,逮他。”
曲宝正聚精会神地看着司法解释:2001年3月16日,犯罪分子靳如超在河北省石家庄市4栋居民楼制造爆炸,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爆炸事件。
边看边骂:“妈的,十足的疯子,有他妈的什么了不起的,炸老百姓,算什么本事。”
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涉枪、涉暴犯罪活动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特别是近一时期,涉枪、涉暴犯罪活动突出,主要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犯罪活动猖獗。
大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流散社会,为犯罪分子进行暴力犯罪活动,提供了作案工具,致使爆炸、持枪杀人、持枪抢劫等严重暴力活动增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配合开展的严打和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审理此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曲宝看得非常仔细:司法实践中,把涉枪、涉暴分为二大类,一类是以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对象的犯罪,另一类是把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工具的犯罪。
这二类犯罪行为都是这次严打整治斗争打击的对象,对于它的打击力度直接影响到严打整治斗争的实际效果。
最高院总结近年查处,审判涉枪、涉爆犯罪案件的经验,对过去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例如:过去一般是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0发以上才定罪判刑。
而新解释,根据非军用枪支和非军用子弹的特性,个人或者单位非法造造、买卖、运输,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气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以定罪处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