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秋天的风
作者:铭滢涵      更新:2019-07-29 06:06      字数:1528

秋天的风,吹进教室里面。

一丝丝的清凉,让他们感到兴奋。

“那么古代,到底为什么,会是这样呢?要么,是古代……过于残忍。要么……就是,古代过于愚蠢。那些……妖魔。和……法治水晶,又是怎么回事?”

很多留学生,极为好奇地说道……

火星樱灵子,仔细的思考一下,亦云:“引过归己。他们真的……应该,这样吗?难道这一切真的就是,他们的过错?可是,为什么会产生,妖魔呢……”

教授,慢慢地讲道……

笞是笞打,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唐律疏议》所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惩,法须惩戒,故加捶打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即用,两股荆条,拧成楚击犯人的腿、臀部,以示轻微犯罪的惩戒。

可见唐代,笞刑带有,耻辱与教育刑,结合使用的含义。

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木星樱灵子注云:“引过归己。真的要……把过错,归于自己吗?杖,杖刑仅重于——笞刑。难道这一切,都是报应吗……有时候,我怎么做……都会,这样想。当我遇到,各种痛苦的时候,我忍不住都会想,难道这真的就是,我的报应吗?难道这就是,上天对我的……各种法律,惩罚吗?是,我的天罚吗?是我应该,承受的报应刑法吗……心烦……吗?我感到……极度的心烦。”

“古代这些法律,可以让所有的人,都感到心烦……”很多留学生,插嘴说道。

教授,慢慢的解释道。

“杖者,持也,而可击人者欤。”

因杖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竹杖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故带有,身体刑的明显性质。

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土星樱灵子注:“引过归己。他们都是,这样想的吗?你们这些,留学生……又是,怎么想的?觉得,这就是一种,可怕的因果报应吗?见好女子,而不动心……难道是古代的人,犯了这个古法?因为古代的人,没有洁身自好的关系吗?”

“我也不清楚……为什么古代的法律,如此的残酷。这些律法,真的让人感到,非常的痛苦。”一些女性留学生,说道……

教授看着留学生,慢慢地讲道……

徒,唐代徒刑,是自由刑,于奴役刑的结合使用。

《唐律疏议》的《名例》篇……

解释说:“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即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

这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役,施以耻辱的刑罚,显然比杖刑要重。

京城的徒刑犯,分男女送将作监或少府监;在地方,则送往官府服各类杂役。

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月亮樱灵子道:“引过归己。或许……果断的人,都会把过错,归于自己……”

教授,把投影仪的画面,放到更加清晰……

流,唐代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手段,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

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唐朝,则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唐律疏议》曾转引《尚书》的话……

说:“‘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有之于远也。”

意思是,以流放代替刑杀,作为——减死之罪。

唐代还增设,加役流刑,即流放三千里,劳役加至三年。

水星樱灵子曰:“引过归己。看来古代人,只能把过错,归于自己了……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同以往各代,残酷的死刑相比,唐代法定的绞、斩刑,还是生命刑中,较为轻缓的两种。宋理宗时,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原来……近代的法律,也是这么……残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