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章读鞫
作者:铭滢涵      更新:2019-07-29 06:07      字数:1279

月亮樱灵子道:“为什么古代,会有这种,处罚性的法律?这些处罚性的法律……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随后教授,又开始讲到,更多的知识点。

七、“读鞫”、“乞鞫”……

1、读鞫(jū)……

案件调查,结束之后,他们会怎么做呢?

审判官,要对审理得出的违法犯罪过程,与事实,加以简明的归纳总结,并将其内容,向被告——宣读,称为“读鞫”。

水星樱灵子曰:“现在大家,知道这是,什么意思了吗?这就是,古代的一些,归纳总结方法。归纳总结这些,法律内容。然后让被告人,比较清楚的了解,这些内容。”

金星樱灵子云:“2、乞鞫。汉代被判两年徒刑以上的,被告本人及其家属都可以请求复审。”

又叫复审。读鞫之后,如果被告对宣读的内容没有异议,就将于判决后穿上赭衣,并将罪状或书其背,或张贴于都市,“使四方明知为恶之罚”。

如果被告或其家属不服,可以要求重审,称为“乞鞫”。

火星樱灵子亦云:“引过归己。八、录囚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木星樱灵子注云:“引过归己。录囚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的适用起了一定的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因而被后世所沿用。直到明清,才由秋审、朝审等制度所取代。”

土星樱灵子注:“缘起。这些又是什么?”

九、“《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1、春秋决狱……

月亮樱灵子道:“引过归己。非常重要。”

教授笑着说道。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它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水星樱灵子曰:“引过归己。原则:原心定罪。”

教授立即说道……

依据《春秋》的精神审理案件,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考察行为人的动机。

如果某人动机不纯正,即使尚未作为或犯罪未遂,也要予以处罚;对共同犯罪的首犯更要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动机纯正,即便已违法犯罪,也可以“赦而不诛”或减轻刑罚。

金星樱灵子云:“影响。又是什么?”

教授笑着说道……

董仲舒提倡春秋决狱有两点可以肯定:

一是他倡导的“原心定罪”,在很大程度上时想矫正汉武帝时期酷吏横行、“务求深文”的现象;

二是在定罪量刑时,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有其合理的因素。

从史料上看,董仲舒用《春秋》来判案一般都是由重改轻的。

火星樱灵子亦云:“引过归己。让大家知道,过错根源。”

教授员,立刻说道。

由于儒家经典并非法律,不具有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和确定性,其简约的文字和深奥的含义常使人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且司法官也不可能完全通晓儒家经典。

在审案中一味注重行为人的主管动机,就必然给不法之吏舞文弄法、上下其手提供条件,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导致“同罪而论异”的发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