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章 以权谋私
作者:彼人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6040

在合家吃晚饭的当儿,范铭同家人说着一些衙门里的趣事,像那天张福顺的打架事件,以及在通判大人到来前后一众老吏员的神态,绘声绘色的描绘了出来,这本就是戏剧性的一个场景,加上范铭用说书的手法一润色,逗得一家人笑个不停。

望着一家和睦的样子,范秦氏更是打心底的高兴,不过一想到他爹刺配大名府至今死活不知,心情又不由得沉重了起来,“五郎,过些日子将你大姐、三姐一家都接来吧,咱家人丁不盛,一家人能聚在一起是福分。”

“放心吧,娘,这不是才安定下来么!”范铭安慰的笑了笑,“前些日子没缓过来,本来就早有这个打算,等咱家的铺子重新立起来之后,就把三姐他们接过来。”

莫惜容也笑着帮腔道:“是啊,娘,官人如今进了府衙了,又整好管着应天府市易之事,咱家要是做买卖行事都要方便许多。”

“这公门中的事可不能由着咱家的来,万事还是得以朝廷为重!”听莫惜容这么一说,范铭倒是想起后世中的官场来,尤其是商税、银行等国家部门,这和他如今到市易务中负责的事相仿,都是油水充足的部门,也正是由于权责紧要,成了大批官员满足**的工具,成了国家的蛀虫,若是将来自己也以此来徇私,又和这些蛀虫有什么两样?

香雪睁大了眼睛,有些不解的望着范铭道:“大官,做官了为啥不能就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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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州(府、军、监)是地方行政区划的重要层级,它既是财政上最完整的一级地方管辖单位,又是地方司法行政权最完整的一级政府。州级官府的正副长官是知州、通判,其下有文职属官幕职、诸曹官,武臣监押、都监、巡检等,及各种场务监当官。总体上正式官员定额不是太多,协助知州处理财务、行政、司法等政务的文臣属官一般五六员,最多不超过九员,小州军仅置一二员,具体的文书行移、收支簿籍、仓库管理、狱讼的辅助事务、官物押运等等,主要由大量公吏承担。

宋代州府公吏名目繁多,前后多有变化,相关的原始记录又不丰富和不详细。因此,至今尚无较为完整和深入的研究成果问世。(注:相关成果可参阅:祖慧的博士论文《宋代胥吏制度研究》对地方胥吏多有专节研究;河北师范大学赵忠祥先后发表了论述宋代“吏强官弱”及胥吏职能的文章,见《西北师大学报》2000年第2期及《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台湾林煌达博士分别以《北宋吏制研究》、《南宋吏制研究》为其硕士、博士毕业论文。)

《庆元条法事类》卷第五十二《公吏门·解试出职·名例敕》称:

诸称“公人”者,谓衙前,专副,库称、掏子,杖直,狱子,兵级之类。称“吏人”者,谓职级至贴司,行案、不行案人并同。称“公吏”者,谓公人、吏人。

公人、吏人在两宋是众多吏役名目的概括称谓。如北宋元祐六年(1091),从工部之言,规定:“监司及当职官员、吏人,并州县在任官员或吏人、公人,各不得承买官估卖之物,及请佃、承买官田宅,违者徙二年。即本州县吏人、公人,非当职及管而请佃承买官田宅者,各杖一百。吏人、公人仍许人告,估田宅物价三分中给一分充赏。”

以下拟对州级官府中公吏的设置状况、职能及评价等进行初步探讨。

一、公吏的设置状况

宋代公吏的名称与中唐以前州府吏人相差甚远,据《唐六典》卷三十及《新唐书》卷四十九下《百官四下·外官》载,开元时,各京府、大都督府、中府、下府、都护府、上州、中州、下州等分别配置134、79到63、45、27员等定额不等的府或佐、史、帐史作为胥吏,此外尚有执刀10余人、典狱18至8人、问事12至4人、白直24至16人不等。胥吏总人数京府最多达200余员,大都督府142员,上中下州分别为110员、83员、52员。宋代州府的公吏则分别称衙前(都知兵马使至客司、客将)、职级(都孔目官至手分等)、散从官、人力及杂职等等,这些名目主要沿用了唐末五代节度使衙中兵将武吏的称谓。(注:参阅(日)周藤吉之《宋代史研究》(下)一○《五代节度使的支配体制》,东洋文库,1969年版。)但其职能地位已大为不同。

北宋王安石变法之前,州县公吏多从占有土地较多的主户中轮差,同时也有不少是招募或民户自愿投充的。熙丰以后,政府出钱招募或民户自愿投充成为公吏的主要入役方式。据《淳熙三山志》卷十三、《嘉定赤城志》卷十七及《云麓漫钞》卷十二的相关记载,宋代州府公吏大体上可分为四大群体。

其一是被列为公人的衙前。又称衙吏、衙职,或曰衙前职员、衙前将吏等。(注:参阅唐刚卯《衙前考论》,载《宋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王曾瑜《宋衙前杂论》(一)、(二),载《北京师院学报》1986年第3期,1987年第1期。)《嘉定赤城志》载:衙前职级自都知兵马使至第六名教练使,共13阶。但据《两朝国史志》载,北宋前期,在节度观察州即所谓节镇州,除设孔目官、勾押官、勾覆官、押司官、前后行外,“衙前置都知兵马使,左右都押衙、都教练使、押(衙?),左右教练使、散教练使,押衙、军将。又有中军、子城、鼓角、宴设、作院、山河等使,或不备置。又客司置知客、副知客、军将。又通引司置行首、副行首、通引官。其防御、团练等州使院衙职,悉约节镇而差减焉。”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九月,开封府定衙吏为三等:“左右都押衙为第一等,以五年出职;客司左右知客、押衙为第二等,六年;通引司左右番行首为第三等,七年,并出职。其职员不立等第,有阙,即本司次补。”其不立等第的职员指都知兵马使等。徽宗时,把衙吏中的“子城使、教练使、都教练使、左右押衙、左右都押衙、中军使、兵马使、都知兵马使”等改名为下隶、中隶、上隶、散皂、衙皂、公皂、介史、副史、都史九等。南宋初年又复旧称。从现有史料看,各州府衙吏的名额极不统一,如南京仿照西京所设“长入衙前”,“职员有都知兵马使一人,左右都押衙二人,都教练使一人,左右教练使各一人,守阙教练使一人;押衙二人”。这仅是衙前中地位较高的常设名目,未包括客司、通引司等吏目。南宋时,福州的衙前仿北宋开封府体例分为三等,即押衙10人,通引官10人,客司53人。

衙吏诸职名在五代节度使体制下多是权势显赫的武官,宋朝借用了其名称,但剥夺了其原有的职权。节度使体制下,武职群体本身就复杂多变,宋代又没有对这些名称进行大的规范性调整,所以宋人有关衙前的记载便五花八门,其编制也时多时少,总体上熙宁变法前较多,熙丰以后有所减少。如福州的衙吏,真宗咸平以前,诸色公人541人。咸平年间减为350人,其中衙前120人,占总数约1/3,其后又有增加,定衙前以254人为额。英宗治平元年(1064)裁定为228人。熙宁九年(1076),又减为129员,元丰三年(1080)又减为125员。南宋初年裁减1/3,以83员为额,相沿至南宋后朝。

其二是人吏。这是宋朝在沿用唐末五代州院(府院、军院)、使院旧制基础上又有所创新的一些吏人团体。主要由职级、手分、贴司、杂职及祗候典等组成,分布于州院(州政府办公厅,录事参军掌州院庶务)、司理院(司理参军衙门)、法司(司法参军衙门)、使院(幕职官办公厅,北宋末年改曰签厅),其相关或附属机构有书表司(简称书司)、勾院、客司、当直司、开拆司、诸案等。

《嘉定赤城志》卷十七载:宋初置人吏,“自都孔目官至粮料押司官,凡十阶,谓之职级;其次曰前行、曰后行;又其次曰贴司。募有产而练于事者为之。或无人应募,则俾职级年满出职,其子侄继替。天圣初令,无子侄可继者,与募百姓。庆历初,诏并许投名。”《淳熙三山志》卷十三载:“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员阙,并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地位较高的人吏,自宋初实行的就是以募为主,辅以差法的入役制度。

不同时期、不同州府,人吏的编制名额也各不相同。开宝六年(973)曾规定:“诸州主户三万以上者,使院、书表司勾[勾字原避高宗讳空格]院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如福州,“先是,本州使院、书表司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总二百三十四人。”仁宗时(1023-1032),福州使院的204人吏中,166人系主户投充,38人外县轮差。按条法规定,英宗时福州人吏只能置50人,但是,因为福州是一路首府,“狱讼账目遣发甚繁,实难按条立额”。使院诸司仍以170人为额,州院30人中减去12名县差者。使院是州级公吏的管辖部门,各州判官或签判负责衙前、人吏的差使、奖罚及保明出职等事。元丰以后,州院名额再度减少。北宋末年,使院改名签厅,或曰佥厅。南宋时,州院、使院不再相提并论,人吏总数也不断有所裁减。如福州由200多人减至元祐三年(1088)的181人及南宋的100人。在100员名额中,职级20人,前行40人,后行40人。北宋初年,贴司尚未立额,多为私下添置,或曰私名书手。宋真宗景德二年,“量私名书手人数立额,许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祗应人吏有阙,选无过犯者充。”此后,贴司成为人吏的备差对象。南宋时,贴司公开立额,人员逐渐固定下来,如绍兴五年(1135),诏令规定,“州县帖司,每案不得过五人”,每州可置二三十人。绍兴末年又规定,“以吏额之半置帖司”,福州有100名人吏,遂定贴司为50员;台州人吏50人,贴司便以25员为额。

根据哲宗绍圣元年(1094)所定“使院规约”,台州将元丰所定人吏名额,分为“法司、州院、勘事司、司理院、常平两案、职级、前后行、书表司之数。”南宋时,台州50名人吏,其中刑法司8人,常平两案3人,职级10人,前后行25人,书表司4人。南宋所称刑法司,显然是北宋的法司、州院、勘事司、司理院之合称。《嘉定赤城志》所称十阶“职级”到底包括哪些职名,已较难确定。唐朝末年,各地藩镇设有孔目院,孔目院除了设置子录事、粮料官、衙司、表奏官等外,还设置有名目繁多的孔目官。如厅头开拆书状孔目官、书状孔目官、厅头开拆孔目官、军事孔目官、兵马都孔目官、鼓铸都勾孔目官、读示孔目官、厅勾孔目官、州司孔目官、表奏孔目官等等,是节度使体制下掌管军事、财赋等重要政务,执掌一切重要簿书文移的重要职位。其位高权重,因此由孔目官升至高官者较多。宋初,随着藩镇统治体制的解体,藩镇旧吏权力丧失,孔目官成为州院、使院人吏之首,政和时改称典史,南宋或称为都吏。周藤吉之指出,北宋时,职级十阶大体上指都孔目官、副都孔目官、都勾押官、节度孔目官、观察孔目官、勾押官、勾覆官、开拆官、粮料官、押司官。(注:周藤吉之:《宋代经济史研究》一一《宋代州县的职役和胥吏的发展》,[日]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版。)但与衙前的名额一样,宋代各州人吏的分类及等级也是有差别的。如北宋时,开封府及西京、南京三府“府院置孔目、勾押司、开拆官、行首、杂事、前行。其余州府使院置都孔目官、都勾押官各一人。又节度、观察,有孔目、勾押、勾覆、押司官、前后行之名。”(注:《宋会要·职官》47之2引《两朝国史志》。北宋前期,使院、州院并行互设,北宋后期至南宋,州院、使院(签厅)之分不再明确。该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当时开封府六案吏人多达600人。南宋时,临安府“分士、户、仪、兵、刑、工六案,内户案分上中下案,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下开拆司、财赋司、大礼局、国信局、排办司、修造司,各治其事。置吏:点检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节度孔目官、观察孔目官各一名,磨勘司主押官、正开拆官、副开拆官各一人,下名开拆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后行守[手?]分二十一人,贴司三十人,”共计69名。在上述诸司外,两宋还设推司置推吏,专掌司法鞫勘等相关事务。

在衙前、人吏之下,是由散从官、院虞候、杂职等组成的奔走驱使,“追催公事”、督办各种具体政务的吏人,以及主要从事仓场库务的收支与管理的斗子、库子,秤子、拣子、专知官等公人。这些公吏分布在州县,参与方田均税、散青苗钱、经界法、兴修水利、催纳租税,以及盐场、茶场(合同场)、商税务、市舶司,堰、闸、桥等处栅门的管理。散从官、院虞候等队伍庞大。五代后汉时,诏诸道州府置散从官,定额是:“大府五百人,上州三百人,下州二百人。”宋初继承此制。如福州的散从官北宋太宗时多达200人,此后减为100人上下。南宋时再次减少,以66人为额。其院虞候北宋后期以120人为额,南宋仍多达80名。

综合起来看,唐代吏员是官员总数的大约五倍。两宋州府中,吏人约是官员总数的十倍多。如,南宋台州文武官员有职事者约28名(添差不厘务者不计),经过裁减后的各类公吏即“州役人”,在嘉定时仍有303员。另如福州,淳熙时,在编文武职事官26员,而同时期各类公吏约363人,公吏约是命官的14倍。此外,地方往往在正额之外,巧作名目,私置公吏,有所谓“守阙”、“习学”、“私名”、“专行”、“兼案”等名目。“率置一局,则三四人共之”,贴司、手分往往“不可胜计”。这表明,从人数上看,两宋州郡官府中,称为“吏人世界”或“公人世界”是名副其实的。</p>